【通知公告】中共辽宁科技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基层党组织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作者: 编辑:组织部 发布日期:2020-05-09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结合全省“基层党建制度落实年”活动,根据《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校党费工作细则>的通知》(辽教委〔2018〕1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委〔2018〕1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经费保障,规范学校基层党组织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激发基层党组织活力,现就基层党组织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经费的申请使用

1.为加强基层党组织的经费保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党费)的使用标准,按每名教工党员每年200元、每名学生党员每年100元。经费使用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统筹好本单位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可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也可以基层党支部名义,提交经费使用申请(填写“基层党组织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单”,详见附件)和详细项目(活动)实施方案(包括活动主题、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在项目(活动)实施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经费支出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3.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党建活动开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二、党费的使用管理

1.执行文件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校党费工作细则>的通知》(辽教委〔2018〕16号)。

2.经费来源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来源于党员。

3.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适用对象

党费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涵盖范围最广。

5.使用范围

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五项基本用途):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同时,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规定,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6个方面,18种费用):

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6.报销结算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使用党费要据实报销,支出党费申请和票据需经手人2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主管校级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三、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

1.执行文件

《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辽委教〔2018〕19号)。

2.经费来源

财政资金。

3.使用原则

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学校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4.适用对象

学校基层党组织。

5.使用范围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其中,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讲课费是指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执行下列标准:

党建活动中涉及的差旅费和培训费等支出参照《辽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6.活动组织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7.报销结算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附件:基层党组织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单

2020年5月8日